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作为教师的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两层含义:一是教师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二是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
业道德,这是教师基本义务的具体化。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
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分散地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三)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