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 教育观
1. 基本内涵
(1) 素质教育的宗旨是提高国民素质。
(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 )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2.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2.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第一,面向全体,我们国家这些年努力实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是面向全体,让每一 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进到学校里来,进到班级中来。
第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直是我们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把这个方针贯彻好、落实好,在这方面不能有任何放 松。
第三,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五,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教是为了不教,不仅要让学生学会,更让学生会 学,不仅给学生知识,更要给学生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在这样一个时代,我们的基础教育 一定要培养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 ( 二) ) 学生观
1. “ 以人为本 ” 的学生观的内涵
(1) 学生是发展的人
第一,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第二,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第三,学生是处 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 学生是独特的人
第一,学生是完整的人。第二,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第三,学生与成人之间存 在着巨大的差异。
(3)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第一,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第二,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第二,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第三,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2. 教育机会均等:
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入学机会均等,一个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3.有差异学生的共同发展:
3.有差异学生的共同发展:
(1) 学生的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2) 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3) 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4) 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5 5 ) 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4. 遵循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
(1) 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循序渐进、“最近发展区”
(2) 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不能搞“一刀切”
(3) 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关键期或最佳期
(4) 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长善救失
(5) 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因材施教
( 三) 教师观
1.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复杂性;(2)创造性;(3)示范性;(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5 5 ) 长期性;(6)系统性。
2. 教师职业角色的特点
(1)传道者的角色;(2)授业解惑者的角色;(3)示范者角色(榜样角色);(4)管理者的角色;(5)(父母)朋友的角色;(6)研究者的角色。
3. 教师角色的转变
(1) 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 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 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4 ) 教师要从学校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4.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民主、互动、教学相长。
一是强调老师要要尊重以下六种学生:
①智力发育迟缓的学生;②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③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④有过错的 学生;
⑤有严重缺点和缺陷的学生;⑥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二是强调老师要尊重学生的同时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为此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体罚学生;②不辱骂学生;③不大声训斥学生;④不冷落学生;⑤不羞辱、嘲笑学生;
⑥不随意当众批评学生。
三是强调老师要学会赞赏每一位学生,为此老师要学会以下几点:
①赞赏学生的独特性、兴趣、爱好、专长;②赞赏学生所取得的的成绩(哪怕很小的成绩③赞赏学生对教科书上的质疑和对自己的超越。
(2)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启发。
(3)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与终身学习发展。
(4 4 )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5.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与方法
1.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保证
2. 行动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途径
3. 教学反思——教师专业成长的必经之路
4. 同伴互助——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方法
5. 专业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条件
6. 课题研究——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载体
7. 网络研修——教师专业成长的新平台
8. 教师成长记录袋——教师专业成长的不断动力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 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 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 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 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 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知识
( 一)) 教师教师的基本权利
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 管
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 ( 二) ) 教师的义务
作为教师的义务,具体说明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两层含义:一是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二是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 业道德,这是教师基本义务的具体化。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分散地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 三 ) 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