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审批通〔2023〕5 号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3〕15 号)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南审批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青秀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南宁市青秀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青秀区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青秀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青秀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南宁市青秀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青秀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驻南宁市青秀区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县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21〕87号)精神,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3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和精神疾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体检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2.体检指定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告知承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已在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的,可以在确认点选择告知承诺或直接提交体检表(请提前下载附件2前往指定医院体检)。因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须先完成其他体检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结果合格,并在确认点签订告知承诺书(附件5)。
(四)普通话等级要求
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认定流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和南宁市教育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城区实际,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
教师资格下半年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9:00至12月1日(星期五)16:00。
1.注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操作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青秀区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报名操作详见附件3)。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白底彩色,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和体检后,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1.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18号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窗口。
2.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至12月5日(星期二)(周末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提交材料要求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证件照。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l寸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本次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南宁市青秀区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本人户籍页原件;
(2)居住地是南宁市青秀区的申请人,需提供南宁市青秀区范围内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一年一签,请申请人注意签发日期,需提交未过期的居住证);
(3)在驻南宁市青秀区全日制高校就读的申请人,在读专升本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原件,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结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一年内有效)或告知承诺书。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申请人除体检报告外都须提交告知承诺书。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中国教师资格网”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如学历证书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通过,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还须同时提供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3839583)出具的《学历查询证明》,其他学历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7.考试合格证明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2)参与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8.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通过的证件,申请人需提供证件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现场确认时间终止前补齐。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政快递方式,邮政快递将《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五、其他
(一)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按照公安部等12 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 ( 2016 )21 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
(二)申请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听障人员在我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2023年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五)青秀区颁发的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仅加盖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公章。
申请人在认定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771-538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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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