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第四小学是兴安县人民政府精心打造的一所优质义务教育学校,校址规划设计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办学规模为36个班级、1620个学位,计划于2024年9月开始招生。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公开竞聘兴安县第四小学校级领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聘原则
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竞聘。
二、竞聘岗位
兴安县第四小学校长1名、副校长2名。
三、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实绩突出,富有教育情怀;
3.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和掌握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
4.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规划学校发展,富有创新精神,胜任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工作;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二)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8周岁以下;
2.具有小学以上(含)教师资格证;
3.学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含)文化程度;
4.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含)职称;
5.竞聘校长岗位须具有五年以上(含)相应及以上学段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含)中小学校副职以上岗位或三年以上(含)中层正职任职经历;竞聘副校长岗位须具有三年以上(含)相应及以上学段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具有两年以上(含)中小学校中层领导以上(含)岗位任职经历;
6.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7.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等次;
8.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以上涉及时间计算均以2024年2月29日为截止日期。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与竞聘
1.因违规违纪受到诫勉、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且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选拔任用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其他不得报名情形的。
四、竞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竞聘(结构化面试+演讲)、组织考察、公示、聘任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2月27日(星期二)8:00至2月29日(星期四)18:00;
2.报名地点:兴安县教育局人事股;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咨询电话:0773—6228169);
4.报名材料:《兴安县第四小学校级领导岗位竞聘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任职文件及荣誉证书、培训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将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5.每人只能报名竞聘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由工作专班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列为竞聘对象。资格审查贯穿竞聘工作全过程,如竞聘人员经查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证件或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竞聘资格。
(三)竞聘
1.时间:2024年3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兴安县第三小学;
3.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综合分析、计划组织协调、应变、人际交往等能力(审题时间2分钟,答题时间10分钟);
4.演讲:主要内容为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以及对岗位的认识、竞聘优势、工作设想、教学策略与措施等(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5.组织评委按评分标准分别对结构化面试和演讲进行评分。
(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结构化面试及演讲评分结果,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2.由工作专班派出考察组到考察对象工作单位进行考察,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本人面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有关情况。
3.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廉政考察后出具廉政考察意见书。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聘任人选建议报县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公示
将拟聘任人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县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聘任。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查实影响聘任的,取消拟聘任资格,递补人选由工作专班视情确定。
(六)聘任
确定拟聘任人选后,按程序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原则上聘任期为3年(提拔聘任的含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经县教育局组织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专班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开竞聘的程序和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竞聘公平、公正开展的活动,不得泄露未决事项。如有违反者,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工作专班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可能影响竞聘公平、公正开展的行为,不得通过贿赂、暗示、指使、串连、威胁等非法手段影响竞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其他竞聘人员进行造谣、诽谤、诬告、人身攻击。如有违反者,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竞聘人员应服从工作专班统筹安排,不服从安排的,视情取消其竞聘资格。
中共兴安县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